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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2):115-124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2.
“夫妻共同债务”与 “连带债务”在债务发生原因和债务履行上存在差别,对其进行诉讼时,诉讼形式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债权人仅起诉名义举债人一方时,可能构成诉讼被告不适格。借鉴德日诉讼要件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职权调查”,但所采用的诉讼资料应遵循“辩论主义”。在此基础之上,应明确法院的释明权适用情形,即通过对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释明来改变诉的不合法状态。若因法院在此审判阶段释明权适用不到位,而最终不合法的诉获得了无法顺利执行的实体判决,债权人想要获得圆满救济仅能依靠再审。 相似文献
3.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3)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1 相似文献
4.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2-98
刑罚作为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有久远的历史。中国的刑罚制度自原始社会末期产生至今,历经4 000余年发展,拥有完整的发展轨迹和独特的发展道路。由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中国刑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鲜明特色,这种独特性和特色体现了东方文化的深刻烙印。 相似文献
5.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悬赏广告已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现象,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日益普遍,在社会生活中也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悬赏广告日益普及,由其引发的矛盾、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悬赏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则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则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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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根源的探讨,通常遵循国家主义的认识论,即国家意志主导甚至决定了法律体系变迁的所有方面。这种认识论虽然能够较好说明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再造,但是未能全面把握当前的复杂情况。以律师职业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变迁为例,利用定量数据和实证方法说明国家、市场和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多重动态影响,提出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理论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已逐步由国家主导的格局,演变成国家、市场、社会和法律体系之间相互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格局。 相似文献
8.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
《监察法》定稿中将刑事责任追究条款单列成一条体现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化特征。只有结合当然解释原理,从职权论角度而非身份角度将监察人员属性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才能解决目前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条款虚置的问题以及相关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而部分无法通过解释论渠道解决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还有待立法论的完善与对接。 相似文献
9.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10.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